最近发生了一件与公安法院扯上关系的事情,单位有一名职工因为个人问题被法院批准逮捕了,刚好那个同事在休公休假,所以整个事情都没人知道,除了他亲属。休假截止日至,单位还没见到他上班,经过多番了解,纸不能包住火,所以很快大家都知道事情的存在。然后问题来了,面对这种只是拘留不是被判,也不知道判是什么情况的情形下,作为单位,应该怎么处理呢。自己百度了一下,也咨询了律师,确保没什么太大的问题下,执行着。
对同事的处理方式,其实中央就已经比较明确规定了,做法看上去会比较复杂。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18号):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2、《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处理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除外)和机关工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如单位未给予开除处分的,停发工资待遇,不计算工作年限。如在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安排了临时工作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生活费。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被停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工资待遇,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执行。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被多减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根据上面的做法,自己也列了一下单位该如何应对。
1、该同事拘留即日起停发工资待遇,下月起按原基本工资75%计发生活费,事件发生当月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建议不做减扣,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减扣。取消之前所请的年假休息,等待法院裁定。
2、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恢复该同事的工资待遇,此前扣减的工资补发。此前所请的年假可以补休。
3、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但被收容教育、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的,根据量刑情况给予该同事一定处分。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4、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并将相关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经批准后开除。
5、该同志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单位再根据实际情况讨论,原开除处分决定是否应该被撤销或者变更。